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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议及民主议事、集体决策制度
发布时间: 2013-10-16 10:14:01 来源: 玉环县坎门企业家协会

会议及民主议事、集体决策制度

   (一)协会召开会议,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时参加,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,须说明原因并授权本单位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,同时授予其表决权和被表决权,并认可会议做出的任何决议和规定。

   (二)会员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,常务理事会议至少两月召开一次,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可临时确定召开时间。

   (三)理事(常务理事、会长)会议,须有2/3以上理事(常务理事、会长)出席方能召开,必须发扬民主、集体决策。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(常务理事、会长)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 (四)对每次会议的内容要有详细的记录,会后形成会议纪要,经会长审核签字后印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。重要会议要当场形成决议,参会人员在决议上签字。

   (五)参会人员自觉遵守会议纪律,不得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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